龙净环保: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2月修订)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 11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