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空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 按照股权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决策程序,董事 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按股权比例为天源建筑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 需要,天源建筑生产经营正常,由于业务需求及资金整体周转安排,向公司申请 财务资助展期。同时,天源建筑另一股东北京空港天宏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天源建筑提供财务资助,本 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条件公允; 综上,本次提供财务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