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精工钢构董事会议事规则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 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 书对董事会负责。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执行董事长一人。 本规则所称执行董事长同《公司法》中副董事长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