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精工钢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 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