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1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 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 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航天晨光股票 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航天晨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金杜同意航天晨光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