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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江西长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人员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西长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人选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