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支 付现金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淮河能源 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河电力")持有的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潘集发电")100.00%股权、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淮浙煤电")50.43%股权、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浙 电力")49.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审慎判断, 认为: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拟出售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 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潘集发电 100.00%股权、淮浙 煤电 50.43%股权及淮浙电力 49.00%股权,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 完整性,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