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新安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专门 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