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飞乐音响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飞乐 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