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豫园股份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权价格、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豫园股份/公司 | 指 |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本所 | 指 |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合伙人期 | | | | 权激励计划》 | | 股票期权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 | | | | 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