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待生效】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和公司相关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形成具体建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