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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佘珉玥律师、于胜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接受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3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作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于2023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