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文件,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经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本所律师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具体法律 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佘珉玥律师、于胜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接受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