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 义: | 释 义 2 | | | --- | --- | |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6 | |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9 | | |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审批程序 | 11 | |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12 | | | 五、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 | 12 | |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3 | | | 七、结论意见 | 13 | | 祁连山/上市公司 | 指 |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收购人一/中国交建 | 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