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化工:鲁北化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 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 席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 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