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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丽尚国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LSGCLSGC(SH:600738)2024-01-15 10:1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