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翟春雪律师、周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成大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董 事会决议》; 3. 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辽宁成大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