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 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