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皮玻璃: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届十八次董事会文件之 1.4 耀皮玻璃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十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维护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决策程序及决议 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在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