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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方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00844DHCT(600844)2024-09-30 05:0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217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702908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方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 丹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 一条等规定。丹化科技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时任总经理孙朝辉,董事会秘书成国俊,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 蒋勇飞,时任董事丁伟东,董事周劲松,时任监事会主席杨军,时任监事谈翔、胡浩方,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 司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