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股份: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