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至二人,并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设置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执行董事会的职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更好地保证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