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株冶集团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口山集团")购买 其持有的五矿铜业(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铜业")100.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五矿铜业将成为上市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组上市的判断 标准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 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 分之一百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