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名词解释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公告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