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四条 在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表明该次董事、 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 期限,不跨届任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 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