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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KECKEC(SH:600997)2023-10-30 07:58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且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并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 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