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6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814 分 类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3〕36号)) 张嘉颖: 我局在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 现以下问题: 2021年及2022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 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占用资金1.95亿元,占当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9日归还完 毕。202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占用资金4.4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