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2 4 年 1 月 5 日 经查,你公司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 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 告中披露相关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当年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基本情况与 处理结果,未定期跟踪及披露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等情形。你公司在受托管 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5)》)第七条、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 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701 分 | 类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 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