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汽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 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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