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修订)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