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旗滨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第三条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