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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旗滨集团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前,审计委员会委 员由董事长提名,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经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 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 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 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