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2023年第二批次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CSCECCSCEC(SH:601668)2024-02-26 10: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2023 年第二批次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中国建筑)的委托,作为中国建筑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 称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限 制性股票计划》)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 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