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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股份: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公司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的质 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