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内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 1 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