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孚科技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324 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孚科技")的委托,指派司慧、 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安孚科技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安孚科技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 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安孚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 11,229,900 股,均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