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 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