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名 称 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松扬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92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09200000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陈松扬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松扬: 经查,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达武及其一致行动 人为他人代持股份未及时披露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