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版)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