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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四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