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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月制定)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