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日 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