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 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 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三) 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 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 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