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0月)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可以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前,如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