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惠制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 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 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 会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相关行为,应当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