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民、朱海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7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173530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民、朱海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64号 主 题 词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 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民、朱海东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民、朱海东: 2023年11月11日,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控股或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65)中有关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的表述 与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