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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发展: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 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了 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 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 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 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