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发展: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 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海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 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 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 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 第四条 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