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规范、合法、 有效。所聘任的董秘会秘书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 格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且无异议,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木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以公司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实际 业务相匹配,以合理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有利于加强对交易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 开展金融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