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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 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 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 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 ...